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营造良好立德树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入学三个月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纪行为的新生,参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特殊时期可以制定紧急措施或规定,如有违反按当时规定处理,不再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外,所有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内,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从重处理,视情节轻重,可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在此基础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二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不配合学院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四)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五)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六)曾受过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二)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不得被评选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五)学位的授予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如发现有此类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警告、行政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刑事拘留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经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都需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斗殴、寻衅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多次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酗酒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宿舍、教室、图书馆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民基本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校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或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诬告、陷害或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抵押、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伪造他人签名;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院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阻碍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部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的处分意见参见《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的处分意见参见《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者的处分意见参加《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或网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宿舍或在宿舍区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向宿舍楼外投掷物品,损坏公共消防设施,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因吸烟、使用明火或使用违禁电器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调换、占用宿舍或床位,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改变宿舍结构,调换门锁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擅自在宿舍从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进行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存放铁棒、管制刀具或仿真枪械,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它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社团和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者的处分意见,参见《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和《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集体财物、弄虚作假、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损害学院名誉,影响校园坏境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院或学院所属部门、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院或学院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实验室、宿舍的公共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处的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稳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不良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登陆、浏览反动、迷信、赌博、凶杀等非法网站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网络线路、偷窃或故意损坏学院网络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干扰网络运行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学院及他人等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盗用他人IP地址、帐号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NAT网关或开设dhcp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论坛、BBS等电子公告服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评奖评优及助学金、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九条 对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作或传播未获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执行部门为学生工作部。
第四十二条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公安或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四十三条 学院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按照本规定,如果确认违纪行为属实,则由学生所在系办公会进行讨论,并于一周内将违纪学生的违纪证据和 《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以书面形式送交学生工作部。
受违纪行为危害的个人或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学生工作部提出违纪处分申请,但需提交相关证据,由学生工作部协调相关系进行调查。
涉及多系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并与有关系协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事实调查归口: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各系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各系配合教务部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各系配合安全保卫部进行调查; 在调查和处理中,学生所在系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五条 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如下:
(一)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指违纪行为实施人和受害人;
(二)询问证人,要求证人的证言客观、真实;
(三)询问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
(四)采取一定方式提取的书证和物证,应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拍照、摄像或者记录,但要注意保存原件;
(五)采取一定方式勘验和鉴定(指凡涉及对损失、伤害作出估价或鉴定的),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及报批程序
(一)各系在得知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在确认学生违纪行为应依照《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及时受理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经系办公会研究,提出处分建议,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接到处分建议后,应对违纪事实、证据证言、适用款项等进行审核,根据系的处分建议及对材料的审核情况提出拟处分意见,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四)学生工作部起草处分决定书(草稿),将处分决定书(草稿)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后,按院长办公室编写的文号,学生工作部将处分决定打印并交有关院领导签发。院领导签发后,由学生工作部送达相关部门。
(五)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审批及报批程序,详见《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先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
1.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2.违纪事实材料;
3.相关证明材料(须有证明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4.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和检查材料。
第四十九条 各系在向学生工作部送交违纪学生的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和呈报材料之前,须将含有系处理建议的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讲明处理建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在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字。
第五十条 如果违纪学生对系的处理建议存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接到违纪处分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向系书面递交陈述申辩书,系在接到陈述申辩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召开系办公会,在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后,再向学生工作部送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学生工作部收到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和处理建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最终决定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违纪的证据和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期限和接受申诉的机构;
(六)其他必要内容。
(七)加盖学院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三条 处分告知书一式一份,送达受处分人,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五十四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学生工作部在院内相应范围公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相关系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学院范围内公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违纪学生的处分通知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家长。
第五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应将其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党组织;是共青团员的,应将情况通报所在团组织。
第五十七条 在处分决定做出之后,学生所在系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告知书送达受处分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可将处分告知书留放在受处分人所在地,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确认,即视为送达。如受处分人已离校,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告知书邮寄给受处分人,如确无法联系到受处分人,可在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告知书送达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院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离校时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后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者,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表现突出者,可按本规定第六条之相关规定,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所在系根据其表现作出处理建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核准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解除处分。
第六十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解除处分,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告知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告知书一式一份,送达受处分人;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文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交书面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申诉期,从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具体申诉流程详见《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原规定;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但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