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证和校徽是新生入学报到注册、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学籍后发给的学生身份证明。学生证和校徽应由学生本人保存和佩带,严禁转借和挪作他用。
二、学生证、校徽发给在校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学生。
三、新生入学领取学生证、校徽,须以系为单位到学工部统一办理。此后每学期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已交学费者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否则不加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迟到未按时注册者按学工部有关要求另行直接注册。并根据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丢失学生证,应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工部办理相关补发手续,办理学生证时间定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及四六级考试前两周,过期不予办理,其余时间一律不办理补办手续。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限补领一次学生证。
六、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学生在寒暑假探亲可持学生证(内附IC卡)购买硬座半价车票。在校期间,如家庭地址有变动,要改变乘车区间时,需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和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经系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到学工部办理变更手续。
七、学生证除在校内教学机构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抵押外,不得在校内外其他场所抵押,否则责任自负。
八、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需交回本人学生证及校徽,遗失学生证及校徽者要交纳工本手续费。
九、学生校徽、学生证的使用与保管,对维护学校纪律、保卫学校的安全有重要意义,学生应注意保管和爱护,提高警惕,严防他人利用我校的学生证、校徽冒充我院学生为非作歹。如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十、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